民法典|残疾人接受道义性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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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刚刚公布的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:“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;(二)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;(三)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。”
该条规定的是不当得利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事由。其中规定“为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”不属于可以请求返还的不当得利,这在我国的法律上是第一次规定。由于对残疾人的给付常常属于这种道义性给付,所以《民法典》的这一新规定从立法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。
《民法典》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
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、他方受到损失、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、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4个方面。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,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。
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。
给付不当得利,是基于受益人受领他人给付的利益,因欠缺给付的法律根据而发生的不当得利。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就属于这个范畴,该案件入选了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。本案件中,莫先生与许女士的儿子出生后身患重病。莫先生利用“水滴筹”进行网络筹款筹得15.3万余元。莫先生之子去世后,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,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。水滴筹公司提起诉讼,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网络筹集的善款和利息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莫先生因子女患病进行公开筹款,一是隐瞒自己有财产的事实,二是在筹集善款的事由消失后,却将筹款据为己有,因此在民法上构成不当得利。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返还不当得利,因此法院判决莫先生全额返还所筹善款153136元和利息给捐赠人。
非给付不当得利,是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,这种事由包括自然事件、得利人和受损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等。如甲饲养的羊吃掉了乙的草场饲料,甲池塘的鱼因突然天降暴雨而被冲入乙的池塘等。
《民法典》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了完善
我们国家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就产生了“不当得利”思想,所谓君子好财,取之有道。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,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不当利益并致使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事实。在法律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称为不当得利制度。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司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,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,侧重保护受损人的合法权益。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,对于维护公平原则,降低交易风险和保证交易安全有重要意义。
以前的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二十二条延用了《民法通则》(1986)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的概念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:“返还的不当利益,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。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,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,应当予以收缴。”不当得利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过于简单,没有具体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、排除理由、举证责任等,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。《民法典》把不当得利归入“准合同”分编,其中第二十九章关于不当得利共有4个条文,即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,对以前规定上的缺失进行了补充。
《民法典》
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事由
《民法典》在第九百八十五条新增加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事由,尤其是受损人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,得利人可以拒绝返还所得利益。这一新规定,属于《民法典》涉残新条款,涉及到助残扶弱、助残扶贫等道德义务,有利于维护残疾人权益,是对《宪法》第四十五条中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”的具体贯彻。
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事由,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制度被不当利用。有些事儿表面上得利人获利同时受损人也遭受了损失,但是从得利人取得该利益的给付原因来分析,利益是受损人履行道德义务、知道无法定义务而故意让他人获利的。这些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事由发生时,表面上的利益受损人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,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。
道德义务,是指基于道德观念对他人、集体、社会、国家和民族应尽的道德责任,是由人们自觉履行的。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第七条、第四十三条、第五十一条均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理解、尊重、关心、帮助残疾人,支持残疾人事业。国家也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。《慈善法》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,在扶贫、济困、扶老、救孤、恤病、助残、优抚,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,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、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。这些都是道德义务的体现。
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,是高尚行为,一旦给付,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。举个例子说,侄子对于身有残疾的叔叔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,但出于道德义务进行了赡养,那么侄子便不得以叔叔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赡养费。此外,给付行为是否属于道德义务,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、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况认定。如恋爱的未婚男女之间的给付、离婚夫妻之间无法定义务的赡养费给付、疑似侵权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和解给付、他人结婚或生子而给予的贺礼等,如果得利人为残疾人,那么司法机关原则上均应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,对方不得请求返还。
综上所述,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,关于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不属于可请求返还的不当得利的新规定,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制度设计,广大残疾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新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。
来源:中国残疾人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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